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深耕建设工程等领域,承办案件超500起。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她展现出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专业能力。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运用
卓玛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即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无法证明与被告C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排除其付款责任。
证据质证与效力否定
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卓玛律师从形式瑕疵和内容不真实方面进行质证。依据证据规则,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告的这些证据存在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等问题,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法院最终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核减不合理工程款主张。
质量责任的精准划分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卓玛律师指出原告施工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机井房、电缆等使用三无产品,客土施工未达设计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方应对工程质量负责。通过清晰划分质量责任,减轻了被告方的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