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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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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368人看过
导读: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专属管辖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港口作业、继承遗产三类案件,不动产纠纷指物权纠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质是合同纠纷、债权争议,非物权纠纷,除非涉房屋所有权确认等物权问题,否则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此类纠纷遵循合同纠纷管辖规则,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一、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仅适用于三类案件:不动产物权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其中,不动产纠纷特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物权纠纷(《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系债权争议,并非物权纠纷。除非案件同时涉及房屋所有权确认等物权问题,否则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此类纠纷应遵循合同纠纷管辖规则: 1.当事人有有效协议管辖约定的,依约定; 2.无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 综上,单纯的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之诉不适用专属管辖。 (注:若纠纷涉及房屋权属确认等物权内容,需结合具体诉求判断是否部分适用专属管辖,但核心撤销合同诉求仍属合同管辖范畴。)

二、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具体是什么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诉求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其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二,若买受人已支付购房款,应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利息通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三,若买受人因合同签订和履行产生了其他费用,如中介费、评估费等,也可要求出卖人赔偿。其四,若因出卖人过错导致买受人有损失,像买受人因信赖合同而错过其他购房机会造成的差价损失等,可主张损害赔偿。提出此类诉求需有法定撤销事由,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

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同还有效力吗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意味着该合同从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撤销后,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若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双方要依法处理后续返还及赔偿事宜。

在探讨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时,除了明确管辖性质,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像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另外,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至关重要,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可能就无法行使撤销权。这些都是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撤销事宜中不可忽视的要点。若你对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问题、行使条件、期限等还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别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有专业人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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