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卖了是否可以要回
安置房卖了能否要回需分情况。若已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一般不能要回。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可撤销,则有可能要回。
合同无效情形如卖方无处分权且未获追认、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可撤销情形如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
若合同有效且已过户,卖方强行要回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所以要结合合同效力、履行情况判断能否要回。
二、安置房卖了后感到后悔该咋做
若安置房已出售后后悔,需视具体情况处理。若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完成过户等手续,一般不能随意反悔。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存在。
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安置房未达上市交易条件就出售,可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及购房款。不过若对方为善意第三人,处理会更复杂。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尽快咨询律师,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三、安置房卖了以后怎么才能收回
安置房出售后一般情况下难以收回,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行。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进而收回房屋。
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收回房屋。不过行使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需及时主张。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收回房屋需与买方协商,经对方同意方可。
当我们思考安置房卖了是否可以要回的时候,不能仅关注交易本身,还需结合产权性质、合同效力等关键细节判断。比如安置房若属于限制交易的房产,买卖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才有要回的可能;若已满足交易条件且合同有效履行,要回难度会显著增加。此外,即便尝试要回,还可能面临违约责任,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或违约金。如果您正纠结于安置房交易后的要回问题,或是对合同效力、违约赔偿等细节存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梳理具体情况,给出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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