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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属于业主撤销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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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6.09 · 2072人看过
导读:业主撤销权的主体是业主,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通常,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就是业主,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内的业主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个符合业主身份者,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行使业主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不过行使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哪些人属于业主撤销权的主体

一、哪些人属于业主撤销权的主体

业主撤销权的主体是业主。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一般情况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即为业主,且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内的业主,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单个业主只要符合业主身份,在特定条件下就有权行使业主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注意,行使撤销权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等。

二、业主撤销权主体范围之外的人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业主撤销权主体为业主。业主指依法登记取得或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还包括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那么,业主撤销权主体范围之外的人包括:未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且未合法占有专有部分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物业服务人员;仅拥有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如车位、摊位等)使用权但无专有部分权益的人;与小区无任何物业权益关联的其他人员。这些主体不具备行使业主撤销权的资格。

三、业主撤销权主体资格认定有哪些特殊情况

业主撤销权主体为业主。特殊情况如下:

未登记产权但实际使用人: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如房屋买受人已实际入住但未完成过户,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认定为业主行使撤销权。

共有权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于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业主,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共有权益,共有权人可作为主体行使撤销权。

业委会成员:业委会成员虽代表业主,但当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损害其个人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其能以业主身份行使撤销权。不过,若以业委会成员身份履职与个人业主身份冲突时,需注意区分。

当探讨哪些人属于业主撤销权的主体时,除了明确的业主个体,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其中。比如在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如果存在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况,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可能受到质疑,此时就需要审视其是否符合业主撤销权主体的范畴。另外,对于一些业主共同委托管理的事务中,相关的责任主体认定也与业主撤销权主体相关。你是否对业主撤销权主体的认定存在疑问呢?要是还想深入了解业主撤销权主体在不同场景下的具体界定等问题,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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