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产房动迁签字时承租人死亡该如何处理
1.公产房承租人去世后,动迁签字要先确定新承租人。由房屋产权单位按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中重新指定,共同居住人需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新承租人确定后,由其代表与动迁部门协商签字。
2.若未确定新承租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共同居住人需共同协商推选代表处理动迁事宜并签字。
3.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等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待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相关权益后,由获得权益一方签字。
建议:相关人员在处理时应积极配合产权单位确定新承租人,协商推选代表时保持理性协商。若需诉讼,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公产房承租人动迁签字时死亡补偿归谁
公产房承租人在动迁签字时死亡,补偿归属需分情况判断。
若承租人在签字后死亡,此时动迁补偿协议已达成,补偿应作为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按《民法典》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若在签字前死亡,承租人资格丧失,公产房产权属国家或单位,补偿一般不归承租人的继承人。通常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承租人,新承租人可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若协商不成,可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新承租人。若共同居住人都不符合成为新承租人条件,补偿可能由产权单位获得。
三、公产房承租人动迁签字时死亡补偿归属咋定
公产房承租人在动迁签字时死亡,补偿归属通常按以下规则确定。
若承租人在签字后、补偿款发放前死亡,补偿款应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若在签字前死亡,此时承租人资格丧失。一般来说,共同居住人(在该房屋实际居住且有本市常住户口)可协商推选新的承租人,新承租人获得补偿。若协商不成,可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新承租人,补偿归新指定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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