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的厂房被执行了怎么办
您可向管辖法院提出关于确认租赁关系的诉讼请求,同时需与执法机关相应部门就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商议。
此外,倘若贵方对某项已遭法院查封的资产持有异议,则有权提出查封异议以请求解封。就租赁合同来说,其主要涉及租赁物的具体描述、数量、使用目的,租赁期长度以及租金支付模式和年限,同时也涵盖了租赁物的保养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租赁的厂房拆迁赔给谁
倘若承租之厂房遭遇政府征收拆迁事宜,承租方有权获取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及搬迁安置费用等各项赔偿。
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层面,针对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补偿项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向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金额将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尊敬的客户,针对您所面临的租赁纠纷问题,建议您首先向具有管辖权的法律法院提交关于确定租赁关系的确立申请,然后再积极地与执法机关进行谈判以讨论租金及其衍生费用的合理解决方案。对于任何对法院已经查封的相关资产存在异议的情况,您也有权利发出解除封禁的申请。在处理租赁事项时,一份详尽且明确的租赁合同是至关重要的,它应当包括租赁物品的详细描述、数量、具体用途、租赁期间、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跨度,同时还需要制定出保养维护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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