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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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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3 · 2805人看过
导读:动产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且无过失、交易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动产善意取得的完整框架,确保了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在探讨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前,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出让人必须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其次,受让人应当在接受此不动产物或动产时表现出善意的态度,同时,在此行为中涉及的第三方也必须是善意的;

再者,这笔交易的价格应当是合理的;

最后,转让行为涉及的不动产或是动产,如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须已完成注册登记,而未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则须已实际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

在探讨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时,我们遵循以下四大要素:

首先,出让人必须没有权利来处分该标的物;

其次,作为受让人,其接受该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之时必须为真诚、友好且非恶意的状态;

此外,作为第三方受益人,他们必须处于无过失的善良意愿之中;

接下来,出让人和受让人所达成的协议价码必须反映市场真实的公允价值;

最后一点,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应进行登记的权益应已完成登记手续,而无需办理登记的权益则应已经顺利移交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探讨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前,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出让人必须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其次,受让人应当在接受此不动产物或动产时表现出善意的态度,同时,在此行为中涉及的第三方也必须是善意的;

再者,这笔交易的价格应当是合理的;

最后,转让行为涉及的不动产或是动产,如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的,须已完成注册登记,而未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则须已实际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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