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后是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专家们已经明确告诉我们,合同解除未必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产生任何影响。
只要有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而宣告合同解除,那么违约方仍然需要承受他们应尽的违约责任,这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我们要记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即使合同由于违约被终止,解除权人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先前已有另有合约约定,则需依照这份约定执行,不能轻易地使用这个条款。
同样,《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指出了,当当事人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或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他就必须承担起继续履约、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者是赔偿损害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更进一步明确,当该方以自己的言行或实际行动表明他不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期之前,都可以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这些都是我们在处理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解除后能否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因多种因素而可能失效,例如:用人单位试图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剥夺或限制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再或是由于用人单位采用欺骗、逼迫等不正当手段,或利用他人处于困境,使对方在无法真正表达意愿甚至被迫进行不当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存在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现象。当出现这类情况时,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期间,劳动者已经尽其所能地履行劳动义务和职责,因此,作为雇主,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或国家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专家们已经明确告诉我们,合同解除未必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产生任何影响。
只要有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而宣告合同解除,那么违约方仍然需要承受他们应尽的违约责任,这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我们要记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即使合同由于违约被终止,解除权人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先前已有另有合约约定,则需依照这份约定执行,不能轻易地使用这个条款。
同样,《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指出了,当当事人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或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他就必须承担起继续履约、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者是赔偿损害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更进一步明确,当该方以自己的言行或实际行动表明他不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期之前,都可以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这些都是我们在处理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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