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土地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五家人同时担保
当五位担保人均向银行作出担保承诺时,他们各自应当承担的担保份额将根据其实际承诺进行平等划分并按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在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若双方已预先达成共识,明确规定应优先由债务人偿还债务,那么作为债权人,您有权先要求债务人履行他应该承担的部分义务。反之,倘若无需再强调这一点,则担保人将根据担保合约中所列明的担保范围,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名担保人主张权益以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在代为履行债务之后,亦有权利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三百九十二条对此有着详尽的阐述,原文是这样表述的:“在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包含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个部分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符合约定条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时,债权人应依照约定实施债权;但如未作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并且债务人自愿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则应先通过行使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而对于由第三方所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行使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由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他们同样具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承包土地的共有人权力是平等的吗
我们定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共同所有制。在这种制度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家庭都是核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我们采取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主要形式,并结合适度集中与分散经营的双向并行的农业经营体制。在这个过程中,农户家庭已经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了对他们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在五位担保人向银行做出信用担保之际,他们将按照承诺平等地分担承担的清偿责任。当债权人与各担保人就债务履行顺序达成协议时,债权人可以首先期盼债务人按照约定予以偿还。然而,若无此类规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的话,担保人将依据其保证义务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债权人则有权向任意一位担保人提出追偿请求。在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后,他们便有权向债务人提出进一步的追讨。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在未做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且在债务人主动提供某项实物担保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应该优先通过实物担保来实现其合法权益;而对于来自第三方的实物担保,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通过实物担保方式,或者通过请求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担保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也享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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