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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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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23 · 1156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规定,定金为债务担保方式,交付即成立,金额不超过主合同值20%。交付金额变更视为金额调整。违约方若收定金后违约,守约方只能择一请求返还或赔偿,不能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和违约金。
购房定金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收取

一、购房定金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收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关于定金担保的相关事宜,我们有如下表述。

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将定金作为向对方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担保方式。

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即宣告成立。

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然而,其总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超过此额度部分,并不具有定金所赋予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交付过程中,若实际交付的定金超出或不足于约定的定金金额,则应视为对原定定金金额的变更。

2、针对已经约定了定金的情况,如果在后期收取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那么另一方将无法同时主张返还定金以及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购房定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

购房定金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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