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诈骗
关于房地产商品的质量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关键层面来理解:首先,住宅的主体结构的质量若是不合格的话,将依法被判定为质量问题。
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构成我们住房的主要部分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其所形成的具有足够技术要求的平面与空间形态,用以保障整体房屋能够有效地承载自身的各种荷重,如地基、承重墙体等等。
因此,一旦这些主体构件出现结构性的开裂、倾斜或是崩塌等现象,就应当认定该栋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
其次,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对我们正常的居住使用产生了严重影响,也应该被视为质量问题之一。
例如,若房子存在供水供电方面的困难、隔音效果不佳或者其它类似的问题,都应当被视为潜在的质量问题。
最后,即使是一些相对轻微的质量问题,比如房子浸泡、地板出现起壳现象、墙表皮材剥落等状况,同样也属于房地产商品的质量问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商业化房地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因为住宅质量问题,导致我们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并对我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那么我们有权向卖方提出解除合约的请求,并同时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于已经入住的房屋,只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还在质保期之内,卖方就应当承担起修复的责任。
相反,如果卖方拒绝对房屋进行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完成修复工作,我们可以选择自己进行维修或者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因维修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都应由卖方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房屋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赔偿
可以赔偿的。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
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诈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