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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屋实际权利人是否可行使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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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627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房屋实际权利人是否可行使相邻权,相邻权法律特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中房屋实际权利人是否可行使相邻权

一、民法典中房屋实际权利人是否可行使相邻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的,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相邻权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行使,实际权利人不是物权登记人,不能行使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相邻权法律特征

1、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

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

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

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

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如果房屋实际权利人不是登记人的,实际权利人不能行使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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