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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合同诈骗巨额款项,法院为何只认定十六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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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7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琦律师 已认证
评分:4.6 服务:469人 执业9年
律所: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71071976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785577258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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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场涉及巨额投资款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周X被指控骗取巨额款项。然而,最终法院却只认定了十六万的诈骗数额,刑期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法院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呢?
被控合同诈骗巨额款项,法院为何只认定十六万?

案件事实背景

这是一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合同诈骗罪案件。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在2017年4月底,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人民币161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还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

第一,周X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二,周X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与其他主犯如何区分。

第三,周X的退赔行为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有何影响。

争议点拆解

关于“非法占有”故意:

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该项目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骗取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辩护人贾琦律师认为,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

法院最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项目有初步筹划,不能认定周X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因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不能仅看表面的冒充行为,还要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

周X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参与程度:

法院查明的事实: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周X参与了多起诈骗行为,应与其他主犯同等量刑;辩护人贾琦律师认为周X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作用较小。

法院最终认定: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与其他主犯不同,应区别对待。因为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行为和作用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退赔行为对案件的影响:

法院查明的事实:周X在案发前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周X的诈骗数额应按最初骗取的161万元认定;辩护人贾琦律师认为周X的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按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诈骗数额。

法院最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周X的诈骗数额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因为周X的退赔行为体现了其一定的悔罪态度,也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参与投资项目时,一定要仔细考察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不要轻易相信夸大的宣传。其次,如果不幸遭遇了类似的诈骗,要及时收集证据,向相关部门报案。对于涉及合同的行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最后,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本案中,法院最终对周X的涉案金额作出了有利认定,大幅降低了刑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结果离不开贾琦律师的精准辩护。贾琦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精准识别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核心要件进行有力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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