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X,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在锦州某城D区建筑工地当工长。不过,他没和用工单位签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因为工伤和赔偿维权的事儿,王X委托我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和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阶段,这建筑公司可使劲儿否认用工关系了。他们提出好几个核心抗辩理由:先是说王X实际上是关联公司锦州XX公司的员工,和他们没关系;又说给王X发工资只是“代发”,并不是因为有劳动关系;还提交了《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想证明这个工程之前是XX公司施工的,他们没参与前期用工。要是他们这些抗辩成立了,那王X可就没法进行工伤认定,后续的赔偿维权也就彻底没希望了,处境那叫一个糟糕。
王X找到我,那时候他特别焦虑,整个人都慌了神。他知道如果这劳动关系确定不了,自己的权益就没办法保障。从这一刻起,我正式介入这个案子。
接手案子后,我先全面梳理了案件的证据链。我前后花了很多时间,仔细查看各种资料。然后针对性地制定了抗辩策略。
首先,针对公司“混淆用工主体”的说法,我提交了王X的锦州银行工资流水。这份流水能证明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每个月都稳定地给王X发工资,这就直接体现了劳动报酬支付的从属性。
其次,我用印有“某建筑”字样的工服照片、工地环保标识牌、项目部考勤管理记录作为依据,证明王X平时接受某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这符合劳动关系中“受劳动管理”的核心特征。
最后,对于公司提交的《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我在审查的时候注意到重要问题。《收付款授权委托书》没有双方签字,形式上的瑕疵特别明显;《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里的工期和楼栋信息和实际施工情况完全对不上,根本没办法证明代发关系或者前期施工主体,所以我主张它不具备证明效力。
庭审的时候,我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里的三大要件,把“主体适格、受管理、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的完整逻辑清晰地论述了一遍,这样就彻底把公司的所有抗辩都给击破了。
其实我执业期间,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了,业务覆盖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纠纷两大板块。像这种劳动纠纷的案子,我处理过不少。
最终仲裁委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王X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仲裁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一开始王X特别担心劳动关系确定不了,现在成功确认了,这就为他后续工伤认定、经济补偿等维权途径扫清了关键障碍。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就在于紧紧抓住了工资流水、工服管理记录这些关键证据,从而击破了公司的虚假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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