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再萍律师办理起点首先需要面对的是:2020年,苏XX、吴X因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理XX公司委托程再萍律师等代理此案。再审申请人苏XX、吴X提出多项再审理由,包括认为二审认定团购委为代理人缺乏事实依据、以决算报告主张房屋价款错误、一二审拒绝追加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程序违法,以及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大理XX公司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本案属虚假诉讼等。程再萍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致分析证据。对于团购委的身份地位,依据相关事实和文件,如大理供电局与大理市人民政府的安置用地供地协议,以及参与集资职工认可团购公约、交纳购房款等一系列行为,有力证明二审法院对团购委的身份判定并无不当。对于决算报告,结合该报告已被团购委认可,且在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其效力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说明大理XX公司以其为依据主张房屋价款合理合法。对于追加大理供电局为第三人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大理供电局对本案诉讼标的既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也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一、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追加是正确的。在法律适用上,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团购委与大理XX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大理XX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虚假诉讼。最终,程再萍律师成功代理,法院裁定驳回苏XX、吴X的再审申请。
2020年案件结案后,这两年里程再萍律师没有完全与客户断开联系,偶尔会回访一下客户是否有其他的法律需求。客户在这期间也感受到她不仅是在案件办理时专业负责,平时也是真诚关怀。2022年,王XX因与王XX、王XX、王XX、王X、王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又找到了程再萍律师。这起案件与之前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差异很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涉及大型房产项目的开发、销售法律关系,证据多为与项目建设、销售相关的合同、审计报告等;而共有物分割纠纷是家庭财产分割纠纷,主要涉及婚姻关系、家庭建房出资等情况,证据主要是公积金提取记录、借款记录、建房合同等。程再萍律师根据新案件的特点进行了调整。在调查证据方面,花了更多时间去梳理王XX与王XX的婚姻关系发展情况,以及各方在建房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和使用细节。在法律适用上,重点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有物分割以及婚姻关系中财产处理的相关条文。在辩论策略上,更加注重情理法的结合,因为涉及家庭纠纷,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在二审中,虽然王XX提交了一些新证据,但因上诉请求涉及的建房出资款项已在其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且主张购买家具家电支出无证据证实,最终王XX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不过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再萍律师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全面的专业能力再次得到体现。后来这位当事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选那种不管案子大小难易,都能一直认真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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