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案子是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是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张琪律师。被告有某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王X其以及原股东王XX。
原告和某鞋业有限公司签了销售合同,给对方供应鞋底材料,王X其作为担保人签了字。从2021年6月到2022年11月,原告累计供货639594.89元,可被告就支付了18万元,还欠459594.89元。原告没办法,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对原告来说挺难的,那么多货款要不回来,公司运营可能都受影响。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法院在2024年3月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张琪律师到庭了,可三被告经合法传唤都没到庭。张琪律师收集了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来证实供货、欠款以及股东出资、股权变更、公司减资等事实。
突出关键策略点
张琪律师在这个案子里,抓住了几个关键的点。一是案涉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事实很清楚。二是王X其作为保证人,按照规定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是公司存在多起执行终本案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王XX未足额出资就转让股权,要承担补充责任。而且公司在诉讼中违法减资,王X其需在减资范围内担责。这些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为原告争取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张琪律师从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办理过很多民事和刑事案件,像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保险拒赔纠纷,还有刑事辩护案件等。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所提供的证据和相关代理意见,结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要在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59594.89元及利息,利息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的1.5倍计算到实际给付日。王X其要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王XX要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300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488元都由三被告负担。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原本那么多货款收不回来,现在通过法律途径,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和利息,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成功帮原告挽回了损失。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张琪律师收集的证据充分,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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