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满心欢喜地与屏南XX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期待着能早日入住新房。然而,自2016年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过去后,多年时间里,房屋始终未能交付到他的手中。无奈之下,张X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接手了此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本案中,被告屏南XX公司在合同约定的2016年9月15日交房期限届满后,至原告起诉时长达近八年未能交房,且公司已被吊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面对这样不利的情况,冯从福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代理策略。
首先,他全面固定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证明、催告函及被告签收回执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不利条件下,通过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使法院全面采信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标准支持违约金。
其次,对于违约金计算期间,尽管法院未支持“至实际交付日”,但冯从福律师通过精巧处理,让判决明确违约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避免了因房屋长期无法交付导致违约金无限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同时保留原告就判决生效后继续发生的违约损失另行起诉的权利,实现了阶段性胜诉。
此外,冯从福律师在判决后及时向当事人提示执行申请期限(二年)及被告可能无财产的风险,并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争取参与分配或查找被告其他财产线索。而且,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33972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最大程度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总购房款XXX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驳回原告关于“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的其他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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