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马X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前,马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马X及同案人员在两个项目中存在围标行为,合计中标金额较大。
在此案中,修改前的《刑法》对于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更侧重于中标金额等方面,对于自首、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的考量权重相对较低。在这种规定下,马X面临着被起诉并可能被定罪的困境,一旦罪名成立,他将留下犯罪记录,对其个人及家庭产生严重影响。
周赫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此案,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他敏锐地发现马X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细节,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同时,周赫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此外,周赫律师建议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法律对于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更加注重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如自首、实际损害后果等。新的法律规定更加全面、合理,能够更准确地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单纯以中标金额来定罪量刑。在马X的案件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马X很可能会被起诉并定罪;而在新的法律规定下,结合周赫律师的精准辩护,马X最终获得了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处罚,保住了清白之身。
周赫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他不仅准确把握了自首情节,强调了无实际损害后果,还系统运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周赫律师的专业价值,也反映了法律的进步,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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