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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裁决逆转:新司法解释下汪能文律师的关键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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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7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能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7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1201910083934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7799313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注围标串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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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原告依据原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高额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陷入不利局面。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汪能文律师接受委托后,检索到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以其为依据进行抗辩。最终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作出了对被告有利的判决,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工程纠纷裁决逆转:新司法解释下汪能文律师的关键助力

2020年,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了一项景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建筑公司将发包方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发包方需支付建筑公司高额工程款及违约金。依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方因合同中对利息约定模糊,陷入了需支付高额利息的不利境地。

在此困境下,发包方于2021年底委托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汪能文律师代理二审。汪能文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发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了新规定。新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新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修改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修改更贴合市场实际情况,避免了因利率标准不明确导致的高额利息。

汪能文律师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向法庭提出发包方不应承担过高利息的主张。他指出,按照新规定,发包方只需按照更合理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经过汪能文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改判发包方按照新的利率标准支付工程款利息,为发包方减少了一大笔费用支出。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汪能文律师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也凸显了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在实际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新规定更加公平合理,避免了当事人因旧规定的局限性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更科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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