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了一项景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建筑公司将发包方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发包方需支付建筑公司高额工程款及违约金。依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方因合同中对利息约定模糊,陷入了需支付高额利息的不利境地。
在此困境下,发包方于2021年底委托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汪能文律师代理二审。汪能文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发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了新规定。新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新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修改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修改更贴合市场实际情况,避免了因利率标准不明确导致的高额利息。
汪能文律师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向法庭提出发包方不应承担过高利息的主张。他指出,按照新规定,发包方只需按照更合理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经过汪能文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改判发包方按照新的利率标准支付工程款利息,为发包方减少了一大笔费用支出。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汪能文律师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也凸显了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在实际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新规定更加公平合理,避免了当事人因旧规定的局限性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更科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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