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X与王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此后二人长期分居,王X还出轨并与他人生子。为了孩子,李X隐忍了18年,直到孩子成年,她才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X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X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X的正常居住,同时王X需向李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前的规定下,对于婚内购买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法院通常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使得李X面临着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的困境,而王X却可能继续占有房子。
在李X陷入困境时,她找到了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鉴于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X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律师还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X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变化。修改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居住权的明确规定,在类似无证房产分割案件中,弱势方的居住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让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在现有条件下得以设立。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李X可能会失去居住的地方。但依据《民法典》,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由李X居住并设立居住权,有效保障了她的权益。
此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李X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进步意义。该制度为离婚时无证房、唯一住房、老人居住等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让法律更具温度,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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