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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自动投案认定有何规定

时间:2026.03.1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罪中的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即使已经被发现,但是还没有接受过审讯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直接向公安部门、检察机构或者审判法庭自首
此种行为充分展现了犯罪嫌疑人口头承认罪行并表示忏悔的诚恳态度,因此在进行刑事裁决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量。
这种自动投案的形式既可以是由本人亲自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是通过委托他人先行代为自首等方式实现。
法律依据: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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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书珍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曹书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各大网站和报社特约嘉宾律师。十六年的律师执业生涯,凭着深厚的法学功底,精益求精的态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委托人的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认同和好评。曹律师现在办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继承、房屋拆迁、离婚房产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法律技能,尽全力的为委托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房地产买卖、继承纠纷、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股权转让等业务。 曹律师竭诚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选 择 曹 律 师,让 您 放 心! 部分案例:外籍人陈一(化名)与北京一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款案;外籍人关一(化名)与北京一开发商房屋买名合同纠纷,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案;张一(化名)与河北一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退还已付房款纠纷案;刘一(化名)、杨一(化名)与张一一(化名)等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在张一一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为刘一(化名)、杨一(化名)争取到两间房的所有权;代一一(化名)与李一一(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退还定金纠纷案;王一一(化名)与金一一(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退还定金纠纷案;冯一一(化名)诉郭一一(化名)、王一一(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王一一(化名)与北京一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一公司与一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一区水务局与北京一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土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一贸易有限公司与一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柏一与万一租赁合同纠纷案;吕一一(化名)与潘一一(化名)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吕一一(化名)胜诉;钱一一(化名)与中国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报社与北京一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一企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王一一(化名)与刘一一(化名)、王一一 (化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石一一(化名)与刘一一(化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王一一(化名)诉河北一运输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何一一(化名)与徐一一(化名)身体权伤害纠纷案;施一一(化名)与韩一一(化名)、吴一一(化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陈一一(化名)与韩一一(化名)、吴一一(化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唐一一(化名)与北京一文化传媒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德一(化名)与韩国权一(化名)交通事故纠纷案;刘一一(化名)交通肇事案,应该在3-7年内量刑,成功辩护,获刑3年半;王一(化名)与北京市一汽车销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罗一(化名)等与北京市平谷区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胡一(化名)与北京朝阳区一美容机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李一(化名)与北京一餐饮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王一一(化名)与外籍人王一(化名)法定继承纠纷案钟一一(化名)诉一航空公司违反解除,未及时转移档案纠纷案;为如下担任过企业单位法律顾问:北京市朝阳区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一建筑公司;北京一水务局;北京朝阳区一农工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一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一火锅店;北京市一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一乡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一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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