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市经纪有限公司将黄XX、郭XX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中介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是二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绕开公司直接订立了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经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源为其独家信息,且黄XX、郭XX与卖方系恶意串通“跳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黄XX、郭XX已举证证实其系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完成交易,且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黄XX、郭XX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提供方,经纪公司要求支付中介费用理据不足。
黄XX、郭XX委托了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梁国权律师处理此案。梁国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仔细分析法律条文。他指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在本案中,虽然经纪公司曾向黄XX、郭XX介绍、带看涉案房产并就价格问题进行沟通,但存在委托多个中介放盘的情况,不能简单地以提供服务的时间先后来判断黄XX、郭XX是否利用了其提供的信息机会促成交易。而且,黄XX、郭XX举证证实与卖方完成案涉房屋交易系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且支付了相应对价。
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跳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在类似案件中,中介公司往往以其提供了服务为由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而委托人的自主选择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出台,明确了“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既保护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委托人的自主选择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经纪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黄XX、郭XX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规范中介市场、保障交易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梁国权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