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通过孙X、张X的下单供货后,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剩余7.1万余元货款拒不支付。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此前,根据相关法律在类似情形认定上,若没有明确书面合同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债权人追讨货款难度较大。XX公司虽有供货事实,但吉贡XX以孙X、张X非公司员工为由否认买卖关系,让XX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他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提供开票信息、孙X提供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且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等。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观点,即使孙X、张X不是正式员工,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同时指出吉贡XX作为保供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且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代付”的主张,黄俊华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
修改前的法律在认定买卖关系时,更多依赖书面合同等直接证据,对于这种通过中间人交易且无明确书面合同的情况,债权人往往难以举证。而《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则的完善,更注重交易的实际情况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修改前的法律,XX公司可能因证据不足难以追回货款,但依据新规,法院最终支持了XX公司的诉求。
这个案件的胜诉不仅为XX公司追回了货款,也体现了《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则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黄俊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新规的精准运用,成功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债务难题,彰显了其在债权债务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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