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经营票据业务与资金拆借业务的闵某陷入了一场危机。他在向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借大额资金后,因对方未能如期还款,自身出现约2.45亿元的本金缺口及2800余万元利息缺口。为维持资金链,闵某采取“拆东补西”“借新还旧”方式拆借资金,却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检察机关最初认为闵某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实资金状况,骗取被害人资金用于填补其他债务窟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根据修改前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认定标准,对于资金拆借中出现的“拆东补西”“借新还旧”行为,若资金去向不明且造成被害人损失,很容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闵某因此面临着刑事追诉的巨大风险。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闵某委托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胡雨薇律师为其辩护。胡雨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精准抓住案件核心,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履约能力”展开辩护。她指出,闵某所依据的银行解质押业务均真实存在,并非虚构;闵某虽有“拆借还旧”行为,但始终在维持经营并部分偿还资金,并非恶意挥霍或逃匿;部分资金虽未严格用于约定业务,但最终通过其他渠道向被害人进行了偿还;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违约,原则上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应当轻易上升为合同诈骗罪。
近年来,司法实践对于经济犯罪的认定更加注重实质判断,强调要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资金用途、偿还能力等因素,避免将正常的经济纠纷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在新的司法理念和法律规定下,对于像闵某这类有真实业务基础、有偿还行为的资金拆借行为,更倾向于认定为民事纠纷。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未能取得充分证据证明闵某在订立合同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闵某不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胡雨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闵某避免了刑事追诉风险,实现了无罪化处理的最佳结果。这一案例也体现了新的司法理念和法律规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认定经济犯罪方面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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