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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洗浴摔伤维权案:律师巧用新规助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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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8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律所: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161040981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5942898635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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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原告是在洗浴场所摔伤致残的高龄老人,其主张洗浴场所经营方XX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18万余元。被告则称已尽警示提示义务,原告自身有过错。王策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论证被告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伤残赔偿与精神抚慰金,老人获赔近6万元。
高龄老人洗浴摔伤维权案:律师巧用新规助力获赔

2022年6月1日,高龄老人XXX在被告XX公司的洗浴场所消费,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导致左侧股骨颈骨折,后行全髋关节置换术,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老人家属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委托了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王策律师。

一审判决被告XX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合计3928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司法鉴定费4160元。此前的规定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上不够清晰,对于经营场所管理者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消费者维权存在一定困难。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以往的规定,被告可能以已设置部分警示标志为由,主张自身无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王策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工作。他发现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王策律师检索到即将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经营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比之前的规定,更加细化和严格,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王策律师依据新规定,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被告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按照修改后的规定,经营场所不仅要设置警示标志,还需确保警示标志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以及在必要时提供专人提醒等服务。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被告可能只需承担较小的责任甚至无需承担责任;而在新规定下,被告因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定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最终,老人成功获赔近6万元。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王策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也彰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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