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曾某被指控自2014年9月起,以购买网络黄金及网络小黄金的方式发展会员,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返利,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涉案传销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传销资金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量刑通常较重。曾某面临着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困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委托了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的刘月刚律师为其辩护。刘月刚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情和相关证据。他发现曾某作为创新科技传销平台的参与者,属于从犯,且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还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
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从犯、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会给予更充分的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刘月刚律师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为曾某制定了辩护策略,向法院提出对曾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其从犯身份、自首情节以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等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在量刑上更加注重对被告人具体情节的考量,也凸显了刘月刚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此次法律在量刑上的变化,有助于实现罚当其罪,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合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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