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经济紧张的DX在“陌陌”上看到网友称提供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忙取现可获报酬,便答应下来。他按要求分三次取现50000元,获得2500元报酬。侦查机关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资金流转,仍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查起诉阶段,储博刚律师接受DX委托,他所在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力雄厚。储博刚律师第一时间提交手续并阅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陈述和阅卷情况,他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认为DX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他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无法确认,认定DX构成该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没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此规定,若仅依据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DX很可能被定罪。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对于该罪名的认定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主观故意的判断。新的司法理念更强调上游犯罪的查证属实以及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法律意见书,还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来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储博刚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交流“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在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体现了法律在不断完善,更加注重证据和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认定,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储博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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