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段X与深圳XX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费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段X支付全款后转售给他人,然而2023年12月18日,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X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X准备起诉时,却发现该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赵X、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此前,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终止,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会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段X的维权之路看似陷入绝境。
在段X陷入困境时,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卫军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张卫军律师敏锐地意识到不能以常规诉讼路径处理此案,迅速调整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X、孙X身上。他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虽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且公司存在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况。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保障了债权人在公司注销后的合法权益,避免股东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
在本案中,若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段X可能无法追究股东的责任,面临维权失败。而依据新规,张卫军律师援引相关条款,主张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面对被告孙X委托律师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获得法庭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新规判决股东赵X、孙X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修改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也彰显了张卫军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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