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6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某水产商行与被告朱X、卓X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某水产商行诉请撤销朱X与卓X关于某处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卓X折价补偿朱X及支付利息、律师费等。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前,依据原《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在此案中,某水产商行认为朱X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转让给卓X,而后卓X又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卓X委托了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樊佳佳律师为其辩护。樊佳佳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工作。她系统梳理了卓X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X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X转款共计1372138元。同时,朱X与卓X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卓X此前已将属于朱X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X,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新的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在本案中,虽然朱X与卓X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为10万元,但事实上卓X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樊佳佳律师通过这些证据,证明卓X并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房屋,从而击破了原告“低价转让”的指控。
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仅从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来看,很可能会认定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卓X将面临财产被撤销的风险。但在新的司法环境下,法院综合考虑了实际的付款情况和相关协议,最终认定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樊佳佳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也反映了法律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更加注重事实和证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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