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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破局”:新法助力刺破公司面纱,律师精准维权全额追回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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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9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37人 执业7年
律所: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91008673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275154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龚彬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独到见解,秉承“以品立信,以贤致远”的宗旨,贯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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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这起大额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拖欠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多方抗辩意图逃避还款责任。龚彬律师所在的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团队介入后,系统梳理资金流水与债权凭证,精准适用法律,论证个人与公司共同偿债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额支持原告诉请,保障了当事人合法债权。
借贷纠纷“破局”:新法助力刺破公司面纱,律师精准维权全额追回本息

202x年,原告因被告某后勤管理公司及相关人员拖欠借款本息而陷入困境。该公司因经营周转与原告产生资金往来,签订借款协议确认2000万元本金并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仅偿还少量款项,剩余本金及利息无故拖欠

一审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额支持原告诉请。此前的规定在债务主体认定上存在难点,原《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于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不够细化,使得在类似案件中,债务人常以借款仅为公司债务等理由推诿责任,导致债权人维权困难。在本案中,被告就主张借款仅为公司债务、实际借款金额不实、已超额清偿欠款,还辩称还款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委托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的龚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龚彬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多年繁杂资金流水与全部书面债权凭证,完整固定证据链条。同时,精准适用民间借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发现涉案法定代表人多次以个人名义出具债权结算凭证,实际参与借款接收、还款履行全过程,且涉案公司与股东存在人员、财产、经营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强调了在人员、财产、经营等方面的混同情形可作为认定依据。这一修改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防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按照修改前的规定,若无法清晰认定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个人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而依据新规定,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二被告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限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前期欠付利息1200万元,并按法定标准支付后续逾期利息,全部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这一法律变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普遍意义,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体现了龚彬律师及其团队在案件中精准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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