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株洲市A公司为贵州B公司承建的项目供应页岩砖,供货完成并对账确认欠款后,B公司却拒不支付货款。A公司为维护合法债权,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陈建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且支持将过低违约金调高至LPR标准。在修改前的相关规定中,对于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较低的情况,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尺度较严,往往难以充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这使得像A公司这样的企业在面对对方违约且违约金约定过低时,即使胜诉也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陷入维权困境。
陈建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他完整收集了《页岩砖采购合同》、对账结算单、发票、付款记录、司法确认裁定书等材料,固定了供货、欠款、违约的完整事实。针对被告的抗辩与缺席情况,严谨论证合同效力、欠款金额、付款条件已成就,为胜诉夯实基础。对于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仅1%、明显过低的问题,陈建龙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提出调高违约金的法律意见,主张按LPR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违约金,其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使违约金能够更合理地反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庭审中,陈建龙律师清晰陈述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充分说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若按照修改前的规定,A公司可能只能获得较低的违约金赔偿,无法弥补其实际损失。而依据新的《民法典》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将违约金调高至LPR标准,最大限度弥补了A公司的资金损失。
此案中,陈建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A公司追回了货款并调高了违约金,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为类似案件中的守约方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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