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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与纠纷:新法助力无过错方夺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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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56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5 服务:254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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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中,原告A女士发现丈夫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被告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委托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张雯雯律师维权。被告以原告非适格主体、赠与金额有争议等理由抗辩。张雯雯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有力反驳。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相应款项,维护了无过错方财产权益。
婚外情赠与纠纷:新法助力无过错方夺回财产

2024年,A女士发现丈夫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C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还擅自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多次协商返还无果后,委托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扣除合理费用后的XX万余元。此前,在类似案件处理上,原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擅自赠与他人的效力认定不够清晰,导致无过错方在维权时面临困境。比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界定不够明确,使得像A女士这样的无过错方难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整理关键证据。调取结婚证等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无依据抵扣项;援引《民法典》第153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修改后的《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变化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修改前的法律下,A女士可能难以成功追回赠与款项,而依据新法,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保障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不仅成功维护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也为类似案件中“赠与金额抵扣”“善意第三人认定”等问题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体现了《民法典》在保护婚姻家庭财产方面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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