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丈夫系合法夫妻,在丈夫去世后,原告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自己分两次合计出资40.8万元为婚外第三者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其名下。原告多次与第三者协商返还无果,第三者以“自愿赠与、共同生活付出”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40.8万元。在《民法典》实施前,对于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这类情况,法律在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以及财产返还方面缺乏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原有的法律在保护婚姻中未参与赠与一方的财产权益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使得此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未参与赠与一方往往面临举证困难、权益难以保障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想要追回财产并不容易。
原告委托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姜静律师提起诉讼。姜静律师接手案件后,聚焦两大核心关键点。一方面,紧扣《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明确丈夫基于婚外情擅自赠与大额财产,既侵犯配偶财产权,又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民法典》的这些规定相较于之前的法律,更加明确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使得在处理此类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时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姜静律师全面收集购房收条、转账记录、房产档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穿透“阴阳合同”,精准锁定真实赠与金额及资金来源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姜静律师凭借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的素养,逻辑严密,有力驳斥第三者“共同生活付出、代为偿债”等抗辩,清晰阐明“擅自处分无效、全额返还”的法律逻辑,同时申请诉前保全查封涉案房产,为执行提供保障。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判决第三者返还40.8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保护婚姻中财产权益方面的进步,也展现了姜静律师在婚姻财产、赠与无效、公序良俗维权领域的专业实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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