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任XX、姚XX等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最终判决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此前的规定中,对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量刑通常较重。任XX涉案金额达到205.1万元,按照一般的量刑标准,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
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的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任XX。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张相奎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是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是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在修改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可能较少考虑从犯、自首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往往量刑较重。而新的司法理念更加注重对各种情节的综合考量,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以往的处理方式,任XX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刑罚,但在新的法律适用下,张相奎律师通过精准论证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最终,任XX在三名从犯中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仍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张相奎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执业能力,也反映了法律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进步。张相奎律师的专业辩护,让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了应有的公正对待,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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