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0日,马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马某某及同案人员在两个项目中进行围标,合计中标金额较大。按照此前的《刑法》规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马某某面临着被起诉定罪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其个人及家庭产生严重影响。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这一结果主要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马某某的行为原本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存在一些特殊情节,使得他有争取不起诉的可能。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周赫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此案。他仔细审查案件细节,发现马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同时,周赫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马某某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周赫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修改前的法律对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相对严格,主要侧重于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一些特殊情节的考量相对较少。而新的法律规定更加注重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法律,马某某很可能会被起诉定罪。但根据新的法律规定,结合周赫律师的有效辩护,马某某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不仅让马某某避免了刑事处罚,保住了清白之身,也体现了新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进步意义。它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给予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周赫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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