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建筑公司因与发包方就某景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将发包方告上法庭。建筑公司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高额违约金。
一审判决建筑公司胜诉,发包方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依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方因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陷入了不利的局面。
在此困境下,发包方于2022年10月委托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汪能文律师代理上诉。汪能文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发现即将适用的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工程价款利息等规定有了变化。新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这一修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当事人约定过高的利息,平衡双方利益。
汪能文律师依据新的司法解释,收集了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不可抗力等导致工期延误的证据,证明发包方并非恶意拖欠工程款。同时,他指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按照新的法律规定不应全部支持。在二审中,汪能文律师准确援引新的法律条款进行辩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汪能文律师的观点,未支持建筑公司关于高额违约金的诉求,仅判决发包方支付合理的工程款及适当的利息。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修订后更加公平合理的原则,避免了当事人因过高的违约金约定而承受不合理的负担。汪能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帮助发包方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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