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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新规破时效困局,律师助力追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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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85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绍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8202010205963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8125625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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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起因长期农资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作为农资经销主体,被告长期以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并拖欠货款。一审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的吴绍俊律师接受委托后,从破解时效抗辩和固定欠款事实两方面突破,指出被告假名交易致原告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2022年明确被告身份起算。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
巧用新规破时效困局,律师助力追回货款

202X年,一家农资经销公司遭遇难题,其合作多年的客户以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拖欠多笔货款。公司催款无果后将客户告上法庭,然而一审判决却让公司大失所望。

一审判决驳回了农资经销公司的全部诉求。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公司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期使用假名交易,导致公司难以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在主张权利时困难重重,这使得公司在一审中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境地。

就在农资经销公司一筹莫展时,他们找到了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的吴绍俊律师。吴绍俊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梳理案件全流程证据,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一方面,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的行为,属于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范畴,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而且公司直至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一审时效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另一方面,吴绍俊律师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欠款事实清晰可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因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可以中止。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更加公平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些非自身原因导致权利无法及时主张而丧失胜诉权。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公司很可能因为时效问题无法追回货款;而依据新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二审中,吴绍俊律师重点围绕“诉讼时效未届满”“欠款事实成立”两大核心,提交完整证据链,精准阐述法律意见,逐一驳斥被告抗辩观点。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公司诉求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这起案件不仅让农资经销公司成功追回了货款,也体现了新法律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吴绍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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