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后,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此前的规定中,对于合同指定结算人的身份效力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在类似案件中,被告常以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等理由进行抗辩,给原告维权带来困境。在此案中,被告就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货款。
原告委托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杨杭川律师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同时,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
随着法律的完善,新的规定明确了合同指定结算人的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这一变化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避免一方以不合理理由逃避付款责任。按照修改前的规定,被告的抗辩可能会得到部分支持,原告的债权难以得到全额保障。而在新规定下,法院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这一法律变化在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普遍意义,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杨杭川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帮助原告实现了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全面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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