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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变迁下杨杭川律师的胜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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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3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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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的水泥买卖欠款案展开。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拖欠百余万元尾款,以对账人离职等理由拒付。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关键,构建证据链,专业应对违约金调整,驳斥被告抗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变迁下杨杭川律师的胜诉之道

202X年,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后,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此前的规定中,对于合同指定结算人的身份效力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在类似案件中,被告常以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等理由进行抗辩,给原告维权带来困境。在此案中,被告就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货款。

原告委托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杨杭川律师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同时,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

随着法律的完善,新的规定明确了合同指定结算人的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这一变化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避免一方以不合理理由逃避付款责任。按照修改前的规定,被告的抗辩可能会得到部分支持,原告的债权难以得到全额保障。而在新规定下,法院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这一法律变化在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普遍意义,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杨杭川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帮助原告实现了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全面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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