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X与王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此后两人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王X还出轨并与他人生子。孩子成年后,李X下定决心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X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X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X的正常居住,同时判决王X向李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购买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法院通常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使得在离婚案件中,像李X这样的弱势方可能面临离婚后无房可住的困境,而过错方却可能继续占有房屋。
在此情况下,李X委托了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修改后的《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同时,鉴于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X居住并设立居住权。《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让居住权人可以在不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合法、稳定地居住使用房屋。
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之前的规定,李X可能只能面临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局面。但依据《民法典》的新规,法院可以在不处理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为李X设立居住权,保障她的居住权益。最终,在侯浩亮律师的努力下,这起案件取得了令李X满意的结果。《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实施,为离婚案件中涉及无证房屋的处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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