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下旬至X月X日,在日照市岚山区,A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20余场次,参赌人员30余人,赌资合计400余万元,抽头渔利47万余元。被告人LX作为核心人员参与其中,累计分得抽头5万余元,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LX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建议依法从严惩处。根据修改前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在这样的规定下,LX因参与赌场核心事务且有抢劫罪前科,面临着较重的量刑压力。
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的厉春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深入介入案件。她仔细梳理案卷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制定了全面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厉春艳律师紧扣罪名定性、地位作用、量刑情节三大核心焦点,精准开展罪轻辩护。她主张LX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特征,其无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与核心组织行为,仅参与赌博、辅助招揽人员,不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明确LX系A某纠集参与,无赌场决策权、管理权,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提出L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还指出LX前科为抢劫罪,与本案赌博类犯罪无关联,前科不应过度加重本案量刑。
新的司法解释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和量刑情节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在认定罪名和量刑时要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实际参与程度等因素,更加注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照新规,像LX这种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且有从宽情节的情况,应给予更合理的量刑。
20XX年,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厉春艳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均被采纳。被告人L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相较于同案主犯,量刑显著从轻;相较于公诉机关“情节严重”的指控,成功降档处罚,远低于同案其他核心人员刑期。新的法律规定让司法判决更加符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厉春艳律师凭借对新规的准确把握和专业的辩护能力,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进步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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