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一位高龄老人在某洗浴场所消费,结账换鞋途中因大堂台阶设置不当踩空摔倒,造成左侧股骨颈骨折,还进行了全髋关节置换术,最终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洗浴场所的经营公司赔偿老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近6万元。此前对于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在责任认定上不够明晰。原相关规定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导致在类似案件中,经营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难以界定,消费者维权面临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在洗浴场所摔倒受伤,被告公司以已尽安全警示义务,是老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老人委托了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王策律师代理此案。王策律师介入后,仔细收集了现场证据,发现台阶仅贴反向文字提示与灯带,无立式警示牌及专人提醒,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同时,王策律师深入研究了新的法律规定,新规定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明确了经营场所管理者应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若经营场所管理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修改前的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此案可能因无法清晰界定经营场所管理者的责任,导致老人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而依据新规定,王策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地论证了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最终,法院根据新规定,酌情判令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老人获得了近6万元的赔偿。
这起案例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完善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新规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消费者在面对经营场所安全问题时,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