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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助力追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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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1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章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16101591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5173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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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章凯律师江苏淮安人,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秉承执业信条:当事人的信任,是我执业的动力!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公司劳动,经济合同,民间借贷等法律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是一名综合型专业律师。章凯律师办案技巧娴熟,拥有卓越的庭审驾驭能力,能充分发掘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其精炼而又不失感染力的法律意见对法官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着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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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淮安XX公司作为原告,以与被告郑X投资的如家养老中心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为证据,主张被告偿还工程款37800元。被告初始因未到庭而处于不利地位。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的章凯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为原告维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X支付原告工程款37800元。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助力追讨工程款

2016年7月10日,淮安XX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承接该中心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工程于2016年8月7日验收调试合格并投入使用,但如家养老中心仅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而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郑X,且于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由于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郑X作为投资人,需对未清偿债务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告追讨工程款可能会陷入困境。

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的章凯律师接受淮安XX公司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他检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在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投资人需对企业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能够得到妥善清偿。

对比来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当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债权人可能无法找到责任主体来追讨债务。而依据该法,淮安XX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章凯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规定在解决民商事合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也彰显了章凯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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