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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新规破“跳单”纠纷迷局,梁国权律师助力当事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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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1 · 12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梁国权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律所: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810069707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42147477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梁国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高中就读于中山纪念中学,法学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六年有余,办理了各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受邀担任多家机构、团体及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梁国权律师为人诚实稳重,处理案件具有高度责任感。不仅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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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原告XX市经纪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黄XX、郭XX,要求其支付中介费,认为被告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跳单”。被告初始面临需支付中介费的困境。梁国权律师受被告委托,通过指出原告未能证明房源独家信息、被告与卖方恶意串通,且被告是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下完成交易等关键破局点。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无需支付中介费。
巧用新规破“跳单”纠纷迷局,梁国权律师助力当事人胜诉

20XX年,XX市经纪有限公司将黄XX、郭XX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中介费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是他们利用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绕开公司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修改前的相关规定中,对于中介合同中“跳单”行为的认定缺乏明确细致的条款,这使得在实际案件中,中介方往往凭借曾为委托人提供过一定服务,就主张委托人“跳单”并要求支付报酬,而法院在认定时也缺乏清晰的判断标准,导致委托人可能陷入不利地位。在本案中,若按照此前模糊的规定,XX市经纪有限公司只要证明曾向黄XX、郭XX介绍、带看涉案房产并就价格问题进行沟通,就可能让黄XX、郭XX承担支付中介费的责任。

黄XX、郭XX委托了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梁国权律师处理此案。梁国权律师介入后,深入研究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他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适用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梁国权律师指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源为其独家信息,且黄XX、郭XX与梁XX、林X某系恶意串通,通过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寻找其他中介机构“代办”交易手续。同时,黄XX、郭XX已举证证实其系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与梁XX、林X某完成案涉房屋交易,且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与修改前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避免了模糊地带,更好地平衡了中介方和委托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黄XX、郭XX很可能需要支付中介费;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黄XX、郭XX无需支付中介费。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XX市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民法典》关于“跳单”行为认定的规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依据,保障了委托人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提供方的权利,也促使中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梁国权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准确适用新规,为当事人成功化解了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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