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中国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开庭时,保险公司提出扣除非医保费用、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抗辩。刘汉涛律师自2019年执业,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等领域。在本案中,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徐某和保险公司分别垫付了部分费用。朱某委托刘汉涛律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非医保费用是否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以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朱某最初掌握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但缺乏非医保费用合理性和被扶养人劳动能力的有力证明。刘汉涛律师介入后,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证、村委会证明等,形成完整索赔证据链。主动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进行鉴定,为核心赔偿项目提供专业依据。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10084.82元,刘汉涛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未申请对用药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全额支持医疗费。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二级残疾人,刘汉涛律师提交残疾证及村委会证明,证明其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法院认为该证明与残疾证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最终支持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对原告大部分诉请予以支持,仅对部分赔偿项目进行合理调整。最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7846.92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6046.92元。同时,判决鉴定费1800元由侵权人徐某承担,原告在返还徐某垫付的30000元时可予抵扣。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原告顺利获得赔偿款。
刘汉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全面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主动申请司法鉴定量化损失,针对争议焦点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结合相关证明进行论证,有效应对对方抗辩,推动案件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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