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网上开设赌场案,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建议依法从严惩处。该案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社会影响广,且王某有抢劫罪前科,量刑压力极大。厉春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介入案件,深入梳理案卷证据、会见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
庭审中,厉春艳律师紧扣罪名定性、地位作用、量刑情节三大核心焦点,精准开展罪轻辩护。在罪名定性上,主张王某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特征,其无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与核心组织行为,仅参与赌博、辅助招揽人员,不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对于从犯地位,明确王某系他人纠集参与,无赌场决策权、管理权,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在量刑情节方面,提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可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指出王某前科为抢劫罪,与本案赌博类犯罪无关联,前科不应过度加重本案量刑,请求法庭综合考量。
对方可能会对律师的观点提出质疑,比如认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赌博罪;对于从犯地位的认定也可能存在争议。但厉春艳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这些质疑进行了有力回应,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最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厉春艳律师核心辩护意见均被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轻判。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相较于同案主犯,量刑显著从轻;相较于公诉机关“情节严重”的指控,成功降档处罚,远低于同案其他核心人员刑期。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上,会紧扣案件核心焦点,从罪名定性、地位作用、量刑情节等多方面入手,深入梳理证据,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质疑进行充分准备和有力回应,以实现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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