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诉吉贡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一审判决书送达时,XX公司才松了一口气。此前,在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其频繁下单,XX公司供货后,吉贡XX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且吉贡XX公司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
黄俊华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债权债务、房产纠纷领域。接受委托后,他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能否代表吉贡XX公司。
黄俊华律师首先收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吉贡XX已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是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吉贡XX系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反驳,若只是代付,开票抬头为何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不符合常理。
庭审中,吉贡XX坚持其抗辩理由,但黄俊华律师依据收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回应。最终,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开票信息、付款行为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运用法律规则,如表见代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论证;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合理反驳,依据常理和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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