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的领域中,数据往往能直观地展现出一位律师的实力与经验。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民商领域相关案件400余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同时每年还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如此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面对各类复杂案件时都能游刃有余。
本案中的原告陈XX,年仅23岁,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谢XX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这起事故导致陈XX上颌骨、颧弓骨折等,车辆及随车物品如电脑、手机也损坏严重。交警认定谢XX负全责。而事故发生时,陈XX刚入职新公司不久,因伤势严重,她辗转嘉兴、上海两地住院治疗。出院后,赔偿事宜却陷入僵局,陈XX无奈之下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处理中。他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然而,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误工费。两家保险公司均提出抗辩,认为陈XX有固定工作,事故发生后其工资收入并未中断,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不应赔偿误工费。这一抗辩看似有理,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但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陈XX所受伤害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庭审中,他精准指出,陈XX误工期间的收入实际上是停工留薪期待遇,这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获得的法定补偿,并非其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因为其获得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就免除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制度给予劳动者的保障,而侵权赔偿是侵权人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者因工伤依法享有的待遇,与侵权行为导致的误工费是不同性质的补偿。俞国锋律师的观点正是基于这一正确的法律规则,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俞律师还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不赔”、“护理费标准过高”、“住宿费非法定项目”等常见抗辩理由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
最终,法院几乎全额支持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00,363.81元,由XX公司赔偿39,292.40元,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42,371.41元,由肇事司机赔偿鉴定费700元。其中,关于误工费24,435.6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明确认定“原告误工期间的收入系停工留薪待遇,不属于劳动所得”,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陈XX获得全面胜诉。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正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不能相互替代,劳动者在遭受侵权损害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自2014年开始执业,作为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还获得了众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他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离婚纠纷等领域,以“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为执业理念,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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