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八成的一手房逾期交付违约纠纷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在福建宁德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购房者却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016年3月26日、4月12日,原告张X与被告屏南XX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屏南县城南XX某号的两套房产,总购房款为人民币XXX元。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9月15日前向买受人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6年6月21日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然而,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此后多年,始终未履行交房义务。2020年3月31日,被告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促函》,要求交付商品房并支付违约金,被告签收回执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法交付商品房,也无力支付违约金。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未交付案涉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多项社会职务,是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深知本案的难点。被告已处于失联、吊销状态,诉讼的主要障碍在于送达和执行风险。为了确保案件能有好的结果,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操作。首先,他全面固定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证明、催告函及被告签收回执等证据,形成了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他充分论证合同效力及违约金计算的合同依据。在庭审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向法院详细阐述了案件情况和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人有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若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冯从福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总购房款XXX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驳回原告关于“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遇到开发商违约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在不利条件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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