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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律师助力成功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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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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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原告张X与被告屏南XX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支付房款后被告未如期交房。多年过去,被告仍未履行义务。2024年原告委托冯从福律师起诉,法院判决被告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律师助力成功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超八成的一手房逾期交付违约纠纷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在福建宁德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购房者却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016年3月26日、4月12日,原告张X与被告屏南XX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屏南县城南XX某号的两套房产,总购房款为人民币XXX元。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9月15日前向买受人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6年6月21日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然而,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此后多年,始终未履行交房义务。2020年3月31日,被告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促函》,要求交付商品房并支付违约金,被告签收回执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暂时无法交付商品房,也无力支付违约金。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未交付案涉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多项社会职务,是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深知本案的难点。被告已处于失联、吊销状态,诉讼的主要障碍在于送达和执行风险。为了确保案件能有好的结果,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操作。首先,他全面固定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证明、催告函及被告签收回执等证据,形成了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他充分论证合同效力及违约金计算的合同依据。在庭审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向法院详细阐述了案件情况和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人有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若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冯从福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总购房款XXX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驳回原告关于“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遇到开发商违约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在不利条件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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