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货款回收常常是个难题,而合伙关系下的债务纠纷更是复杂。近年来合伙债务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不少涉及合伙人内部约定与外部债务的冲突。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案例,原告章XX在追讨货款时遭遇困境,最终在俞国锋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权。
原告章XX与被告倪XX、徐XX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倪XX和徐XX是个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染色车间,倪XX负责日常管理,徐XX配合开拓业务。2023年2月,原告与倪XX(购方)、徐XX(保证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向合伙体供应纺织助剂。然而,供货后经对账,尚有294,195元货款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徐XX却以“合伙是受倪XX欺骗”“倪XX承诺对外债务由其承担”“我对该笔货款不知情”等理由拒绝付款。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民商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合伙协议合同》《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伙人徐XX是否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XX辩称其对货款不知情,且倪XX曾承诺对外债务由自己承担。
针对徐XX的抗辩,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精准的反驳。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也就是说,徐XX与倪XX之间的任何内部承诺,都不能免除其对合伙债务的责任。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则,俞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准确指出了这一点。
其次,俞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徐XX对案涉债务知情。徐XX在《购销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表明其对买卖关系是知情的;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原告曾通过微信向徐XX发送对账单并询问付款进度,徐XX回复“联系不上倪XX”等,这些都足以证明其对该笔债务是知晓的。
此外,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维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俞律师据此主张12,500元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被告倪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倪XX、徐XX自2023年2月1日起存在合伙关系,案涉买卖业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货物与合伙经营业务有关,买方系二被告的合伙体。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XX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货款294,195元、逾期利息(按LPR的2倍计算)及律师费12,500元,原告获得全面胜诉。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再次明确了合伙债务的法律规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在商业交易中,各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挽回了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