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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律师助力追回应收货款及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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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俞国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41025689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05833443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在校期间以优异成绩通过司考,八年时间办理了大量案件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案件中不断获得心得体会使自己在专业化道路上越走越远,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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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章XX与被告倪XX、徐XX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原告供货后,被告拖欠货款294,195元,徐XX以多种理由拒付。原告委托俞国锋律师起诉,俞律师精准论证,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12,500元,原告全面胜诉。
买卖合同纠纷胜诉,律师助力追回应收货款及律师费

在商业交易中,货款回收常常是个难题,而合伙关系下的债务纠纷更是复杂。近年来合伙债务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不少涉及合伙人内部约定与外部债务的冲突。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案例,原告章XX在追讨货款时遭遇困境,最终在俞国锋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权。

原告章XX与被告倪XX、徐XX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倪XX和徐XX是个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染色车间,倪XX负责日常管理,徐XX配合开拓业务。2023年2月,原告与倪XX(购方)、徐XX(保证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向合伙体供应纺织助剂。然而,供货后经对账,尚有294,195元货款未支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徐XX却以“合伙是受倪XX欺骗”“倪XX承诺对外债务由其承担”“我对该笔货款不知情”等理由拒绝付款。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民商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合伙协议合同》《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伙人徐XX是否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XX辩称其对货款不知情,且倪XX曾承诺对外债务由自己承担。

针对徐XX的抗辩,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精准的反驳。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法典》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也就是说,徐XX与倪XX之间的任何内部承诺,都不能免除其对合伙债务的责任。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则,俞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准确指出了这一点。

其次,俞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徐XX对案涉债务知情。徐XX在《购销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表明其对买卖关系是知情的;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原告曾通过微信向徐XX发送对账单并询问付款进度,徐XX回复“联系不上倪XX”等,这些都足以证明其对该笔债务是知晓的。

此外,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维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俞律师据此主张12,500元律师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被告倪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倪XX、徐XX自2023年2月1日起存在合伙关系,案涉买卖业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货物与合伙经营业务有关,买方系二被告的合伙体。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XX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货款294,195元、逾期利息(按LPR的2倍计算)及律师费12,500元,原告获得全面胜诉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再次明确了合伙债务的法律规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在商业交易中,各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挽回了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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