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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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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8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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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张与林X签订施工合同,张如约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林X尚欠829431.7元工程款。张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林X反诉质量不合格致工期延误索赔。最终法院支持张诉求,驳回林X反诉,冯从福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成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每年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法律案件数以万计。这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期等多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巨大。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及冯从福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成功维权的。

张与林X在2022年1月5日签订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张承包了“下白石镇五中至通湾洋村公路改建工程”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签订后,张严格按照约定施工,2022年1月18日,林X签署了工程量确认单。之后因路基下沉,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7日经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然而,林X却未全额支付工程款,张遂提起诉讼,要求林X及项目中标单位欣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同时,林X提起反诉,主张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冯从福律师作为张的代理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展开了一系列的办案操作。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担任资深律师。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冯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在证据收集方面,他系统地整理并提交了《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补充协议、费用确认表、修补费用表等系列书面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了工程款债权。林X签署的三份确认文件成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的核心依据。

面对林X提出的路面厚度不达标的质量抗辩,冯律师一方面援引合同中“摊铺完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组织验收,视为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约定,指出林X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业主单位正式验收。成功化解了本案最大的事实风险。

对于林X提出的反诉,冯律师紧扣证据规则,逐一击破。他指出对方提交的整改通知书、函告等无原件核对,财审初审截图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规范,同时提交交工验收证书证明工期无延误。最终,法院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为张避免了近46万元的潜在损失。

在利息起算时点方面,冯律师主张自2023年8月8日(工程验收交付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为张争取了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较起诉之日提前了两年以上。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涉及多个典型法律问题。法院认定林X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也提醒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依然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款。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各方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遇到质量问题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支持了张的全额工程款诉求,驳回了林X的全部反诉请求。这起案件不仅为张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维权提供了范例。冯从福律师用他的专业和责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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